保密法第四十六條對密級鑒定進行了規(guī)定
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,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,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。
所謂密級鑒定,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,應辦案機關的要求,就該案件中涉嫌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或者信息作出的鑒別和認定。根據(jù)國家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案件管轄的分工規(guī)定,訴訟案件密級鑒定的提起機關包括:公安機關、國家安全機關、檢察機關和法院;非訴訟案件密級鑒定的提起機關,不僅包括黨的紀律檢查機關、監(jiān)察機關,還應當包括查處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。
其次,提起密級鑒定的單位應當是辦理案件的機關。這有兩個方面的含義:一方面,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正在被辦案機關查處。實踐中,存在機關單位在內部保密檢查中發(fā)現(xiàn)了一些尚未造成泄密的違規(guī)行為,將涉及的材料提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密級鑒定的情況,這其實不符合密級鑒定的本意。筆者認為,此種情況下,應當由機關單位對責任人的違規(guī)行為進行調查核實,結合違規(guī)情節(jié)和對國家秘密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進行處理,并不是必須經(jīng)過密級鑒定程序。另一方面,提起密級鑒定的主體應當是辦案機關。在發(fā)生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情況下,案發(fā)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辦案機關的工作,根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不能直接提起密級鑒定;同樣,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當事人,雖然密級鑒定結論對其處理有重要的利害關系,但其亦不能作為密級鑒定的提起主體。密級鑒定制度設計沒有剝奪當事人對密級鑒定結論申請救濟的權利,有關密級鑒定的救濟問題,我們將在以后詳細論述。
首先,密級鑒定的對象是被泄露的事項。如何界定國家秘密是否被泄露呢?國家保密局制定的《泄密案件查處辦法》對“泄露國家秘密”作出界定,即“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”或者“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,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”。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時,如果涉嫌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發(fā)生上述情形,則可以認定被泄露。在提起密級鑒定時,辦案機關應當準確判明有關事項是否已經(jīng)被泄露,對于明確未發(fā)生泄露的事項則無須提起密級鑒定。例如,曾發(fā)生這樣的案件,當事人將第二日開考的試題遺留在出租車上,辦案機關及時找到了密封完好的試題。為做好案例處理工作,辦案機關將試題提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密級鑒定。此時,筆者認為就不需要進行密級鑒定,而只需要對該試題確實未被啟封進行認定即可。其次,密級鑒定的對象是涉嫌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。一方面,明顯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不宜提交密級鑒定,此種情況下提交鑒定,顯然屬于浪費行政資源。另一方面,明顯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也不宜提交密級鑒定,即對于已經(jīng)過法定定密程序確定為國家秘密,且作出了明確密級標志的載體所涉及的事項無須再進行密級鑒定。此時,筆者認為辦案機關可以直接認定有關事項的國家秘密屬性,而并不需要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密級鑒定結論;機關單位或者有關當事人對此有不同意見,可以按照定密異議等相關定密法律制度予以確認或者糾正。